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接受处理,并且因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但逾期未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详见:“交管12123”APP,衢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姓 名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叶*智
占*红
徐*清
蒋*土
朱*红
身份证号码
362301200******034
330822198******91X
330822199******611
330821195******336
330821195******010
严*良
方*青
柴*南
曹*渭
李*良
330821195******797
330821196******632
330821195******311
330821194******57X
330822196******437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