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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时事综合

衢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衢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于近期批转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核。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23日前反馈。

  信函邮寄地址:衢州市仙霞中路36号市司法局503室  

  联系人:尹华龙  电话:0570-3083618  电子邮箱:qzsdflf@163.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服务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转化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合作原则】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校企协同、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和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开展专业、师资、招生、实训和就业改革。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布局,推进区域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能】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日常性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动校企合作服务职工的技能提升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发展工程,促进校企协同育人。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深化产教融合。

  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指导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校企合作服务组织。

  第六条 【实施规划】职业教育学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制定校企合作规划,注重产教融合,实施校企合作。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利用资本、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第七条 【合作内容】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开展以下合作:

  (一)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联合招收学生、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二)合作设置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构建课程体系,研发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等相关教学资源;

  (三)共建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四)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教学实习、技能实训、岗位体验、就业实践、技能竞赛、考核评价;

  (五)共建产业学院、产教共同体等平台,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

  (六)联合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学历教育;

  (七)合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依法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九)其他项目、活动的合作。

  第八条 【合作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

  鼓励企业与职业教育学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

  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实习】职业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遴选实习单位,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实习报酬、责任保险等内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习,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职业教育学校应当与企业,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内容和标准,分别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为实习学生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条 【教师实践】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评价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为教师办理相关保险。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实践。

  第十一条 【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与职业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职业教育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逐年增长。

  支持公办职业教育学校依法通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用于教师激励。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应当在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并用于资助以下校企合作项目或者活动:

  (一)联合开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教师实践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三)为学生、教师、员工提供与校企合作相关的培养培训等服务性活动费用;

  (四)兼职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劳务报酬;

  (五)实习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产教共同体、教师实践流动站、“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平台建设;

  (六)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服务、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七)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支出;

  (八)学生留衢就业创业奖励;

  (九)行业组织承担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就业状况、参与教学评估等工作的成本支出;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等主管部门以及总工会、相关行业组织,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数字化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和更新学生实习实训、人才供需、技术服务、项目研发等各类供求信息,为职业教育学校、企业、学生、教师等各类主体提供免费查询、检索、推荐和需求对接等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政策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当地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人才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在就业、子女入学、落户和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十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激励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校企合作激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校企人才双向流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的办法。  

  职业教育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考察方式从企业招聘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担任专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职业教育学校可以面向企业聘请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的,可以取得薪酬。  

  第十九条 【成果认定与激励】职业教育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可以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依法在企业出资或入股。对校企合作期间取得职务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权后对发明人、设计人予以奖励。

  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职业教育学校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其在企业取得的相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教师评优支持】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工作量和教学业绩考核的内容,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可以视同教科研成果,作为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收入使用办法】市、县(市、区)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取得收入的使用办法,促进职业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激励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政策优惠】职业教育学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优惠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关资助的资格,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照条款】职业教育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