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
据浙江在线1月22日讯 (记者 施力维 蒋欣如 李攀) 1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将充分激发公共数据新型生产要素价值,为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浙江制度样本。
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先发地、数字化改革先行省,公共数据已成为珍贵资源。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归集公共数据838.5亿余条,累计共享调用511.1亿次,保障了省市县三级应用的正常运行,在助力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起着关键支撑作用。
《条例》鲜明提出,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省要统一建设一体化的数字基础设施、共享开放通道、数字资源系统、数据资源体系、数据目录体系和数据标准体系,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各地各单位的公共数据进行统一归集、高效共享。
随着《条例》实施,公共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将被充分激活。根据《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且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
保障数据安全等公众特别关心的问题,也得到《条例》回应。这部法规设立专章,明确规定“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并根据开放风险程度设定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规定“存在安全风险要立即中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