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接受处理,并且因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但逾期未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详见:衢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http://gaj.qz.gov.cn/)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330822********0399
330721********3626
522425********913X
330821********5913
330802********4429
330821********4575
330821********1412
330821********7076
330821********4017
522132********5311
330821********7271
330821********1118
330821********0216
330821********1658
330802********241X
362329********2531
徐*
周*妙
李*华
李*林
朱*军
王*政
徐*清
徐*生
程*武
朱*良
吾*卫
丰*云
徐*飞
占*云
陈*狗
占*善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19日